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關係是什麼?
一、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關係是什麼?
兩者的性質相同。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爲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與定金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一)違約金則是對違約的一種補償手段,主要是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爲而給合同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而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目的是爲了確保合同債務的履行與合同債權的實現。
(二)違約金不具有證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給付的性質,而定金則具有證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給付的性質作用。
(三)違約金則是在發生違約行爲後交付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前交付的。
(四)違約金則不具有懲罰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擔保形式,也是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懲罰性。
(五)違約金則具有補償性,而定金不具有補償性。另外,在合同中不能將定金寫成預付款、押金、違約金、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而不約定定金性質的,否則起不到定金的效力。實踐中還出現這樣的情況,在交納定金時,沒有書面協議,而在開具的收據上卻標明“訂金”、“押金”、“保證金”等。對於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確定所交付的款項是定金性質,那麼合同中應當明確“定金”二字,並明確說明在何種情況下不予返還或雙倍返還等,以免因約定不明而出現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定金和違約金兩者之間有着相同的性質,但對於所存在的補償手段是不一樣的,定金是在簽訂合同之前進行支付,這筆定金是必須要存在的,而對於違約金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纔會支付的,如果雙方都履行了合同根本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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