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約定嗎?
一、合同法保證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約定嗎?
可以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所以,向某可以要求傢俱店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隻能在雙倍返還定金與違約金中選擇一種,而不能並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把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保證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爲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在合同中一般都可以使用。但履約保證金在有些合同裏是不適宜使用的,具有強制性。如果是有效合同,乙方違約,甲方可以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並要求乙方另行支付違約金。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如果是違約的,除了需要向沒有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之外,如果是造成實際的損失的,還應當按照實際的損失爲限度對遭受損失的一方進行損害賠償,但是隻需要以實際的損失爲限度,並且,另一方是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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