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未生效的類型是什麼?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的類型是什麼?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類型是:
1、法定生效條件尚未成就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款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後,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完成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約定生效條件未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款中,當事人附生效條件的約定是合同生效的約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3、約定生效期限未屆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本條中,當事人附生效期限的約定是合同生效的約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期限屆至之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麼?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爲能力。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爲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爲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爲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爲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關於合同當中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並且通過簽訂書面的合同方式來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話,基本上就可以認定爲合同已經成立了,但是並不意味着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要想發生法律法律效力的話,還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是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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