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和競買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買受人和競買人的區別是什麼?
買受人是競買人之一,最後競拍成功的人才能稱之爲買受人。
競買人是參加拍賣活動,具有購買標的意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買受人是競買人根據拍賣規則逐級競價,最後以最高應價夠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競買人: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蔘加競買。
競買人有權瞭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買受人: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二、業主與買受人有什麼不同?
買受人和業主既是相互區別,又是相互聯繫的兩個概念。對於房屋這個標的物而言,要想成爲業主,前提是成爲房屋買受人。作爲合同一方的買受人,然後通過與出賣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轉換成爲業主。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受人在接受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後,即發生標的物的轉移佔有,身份才由買受人變成爲業主。
業主是《民法典》中的一個法律概念,結合我國現有法律對所有權的規定,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有兩種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如勞動生產、收益、沒收等屬於原始取得的根據。房屋所有權,是房產投資人通過投資、建設房屋,原始取得對房屋建設工程的所有權;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爲從原所有人那裏取得某項財產的所有權,買受人通過與開發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支付相應對價、得到房屋後而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就屬於繼受取得。
從現有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業主的概念要區分情況,對於在建工程而言,項目的業主就是項目建設投資者,而通過買賣合同,接受房屋後才成爲房屋的業主。
成爲競買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競買人有權知曉拍賣標的的實際情況,買受人在成功競拍後,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的價款,並儘快領取拍賣標的,對於不能儘快領取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應當支付保管人一定的保管費用和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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