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
通常只有在違約中才會存在免責的說法,如果是侵權的話,那麼就不會有免責了。不過要想就違約責任免責,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我國法律對免責事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債權人過錯等。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不可抗力的要件
不可抗力的要件爲: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爲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爲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爲)。
3、不可抗力的範圍。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爲,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4、不可抗力的適用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爲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
(3)不可抗力作爲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5、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示做出,並且其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必須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益,也就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對相對人的不利。
免責條款無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其宅、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三)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關於貨運合同、保管合同都有此類規定。
(四)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
1、 對於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
2、 未違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
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我國法律規定的主要包括了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債權人過錯等三種,詳細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可以說免責事由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事由,要是發生違約,當事人可以看看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這樣就可以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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