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成立但是質權不成立影響合同效力嗎?
一、質押合同成立但是質權不成立影響合同效力嗎
不影響。質權未設立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例如簽訂質押合同後,質押人未交付動產的,質權未設立,未設立質權不代表質押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二、實現質權需要什麼條件
1、質權須有效存在。
2、出現實現質權的情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爲依據質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質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質押財產主張實現質權。
4、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質權人不得實現其質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三、設立動產質權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佔有時設立。因此,只有出質人將出質的動產移交以債權人佔有,債權 人才能取得質權。在質押期間,質權人也必須控制抵押物的佔有。對於動產質押中標的物移轉佔有 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標的物的佔有移轉不是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但是質權設立的條件。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不成立,由此給質權人造成 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三)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權沒有設立。
(四)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 、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五)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書面通知送達佔有人時視爲移交。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爲無效。
(六)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 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爲準。和抵押合同一樣,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 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違反該規定,則約定的“流質條款”無效,但不影響質押合同其他部分的 效力。
質押合同成立和是否設立質權沒有直接的聯繫,沒有設立質權的質押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實現質權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質權是有效存在的,債務人沒有履行到期的債務,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對全部質押財產,質權人可以主張實現質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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