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損失賠償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爲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爲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是物權保護的重要方法,它主要針對妨害物權行駛的行爲或者事實狀態而採取的一種措施。當物權的行駛受到現實或者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請求排除妨害。
所以要想排除妨害的損失賠償,那麼就必須是妨害物權危險出現在,而不是出現在未來。如果有妨害佔有的行爲,那麼佔有權,它可以請求法院或者相關的部門機構來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如果造成了具體的損害,按照具體的損失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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