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包括哪些範圍?
一、法定孳息包括哪些範圍?
法定孳息是指,銀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民法典》
第321條規定了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續的時間來收取。
第70條第2項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不過,用益權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對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數量,還要考慮天然孳息的數量和質量。以法定孳息換取天然孳息,是對價表現之一。例如,某甲將一頭牛租給某乙用於繁殖(用益租賃),僅以租賃持續的時間計算法定孳息有明顯的不足,法定孳息的物質表現形式原則上是貨幣。
貨幣爲一般等價物,不但財產的交換價值用貨幣衡量,用益價值也適宜用貨幣衡量。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是可以有例外的。用益租賃的承租人對收取的果實,取得了所有權,即用益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了天然孳息的所有權。承租人用一部分果實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取得的是法定孳息,但不是貨幣。法定孳息既然原則上是貨幣,宜應統一對法定孳息請求的訴訟時效。
第181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利益和孳息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天然孳息與原物是兩個物之間的關係,而物的增值是一物的交換價值的增加,不涉及兩個物的關係。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對價,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實,而增值利益是該物本身的交換價值增加,並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實。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最後,孳息的用法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一般情況下孳息分爲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的是原標的物的天然屬性所產生的額外利益,但是法定孳息是指在社會法度下,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原標的物產生的合乎法律的額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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