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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範圍包括哪些

1、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2、法醫精神病鑑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3、刑事技術鑑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4、會計鑑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5、技術問題鑑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的範圍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