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當事人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當事人法律規定是什麼?
買賣合同當事人法律規定是買賣雙方的當事人,具體指的就是買方和賣方。
出賣人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該項義務是出賣人的主合同義務,它由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
(1)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可分爲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將會以及擬製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一基主要義務。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是在交付標的物基礎上,實現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爲物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義務稱爲出場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傳統民法上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4、將會有關單證和資料。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該項義務系屬於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基底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買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實踐中,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其他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保修單、發票、檢驗單證、檢疫單證、保險單、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等。
二、買受人義務是什麼?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爲之。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若了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後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憎愛人對於出賣人所將會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並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該項義務屬買受人所應負擔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從事什麼樣的經濟交往行爲,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的,比如說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職責就是賣方和買方,雙方應當履行的義務都是各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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