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不動產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不動產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律規定是應當是以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爲管轄法院。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1、法律適用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2、注意問題
隨着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爲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並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爲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爲第四級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後,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屬於特殊的委託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爲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託合同糾紛的案由。
二、管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管轄分爲: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多種。關於不動產有關糾紛的管轄法院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爲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是針對物的權屬關係發生爭議,之所以專屬管轄是因爲不動產標的便於該地法院進行調查、勘驗,及時查明案件,也爲了便於該案件審理終結生效後得以順利執行。如果將涉及不動產買賣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均列爲不動產糾紛應屬超出該條的文意範圍。不動產糾紛情況是複雜的,應根據案件情況分別對待,涉及物權糾紛的應適用專屬管轄。如果不涉及物權糾紛的不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涉及到不動產,那麼就應當適用地域管轄,也就是按照專屬管轄的原則來進行治理,這是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所作出的明確規定。當然了,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管轄,也不能夠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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