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區別是什麼
從法律上說,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署的效力方面沒有差異,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還另行刻制合同專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爲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門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爲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爲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二、用途範圍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如文件、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因爲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
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二、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有什麼程序
1、拿着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公章
2、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以上需原件及複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爲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爲人一般會被視爲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爲,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爲;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爲是屬於職務行爲,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爲。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爲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爲辦理單位會計覈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發票專用章,單位用於開具發票時使用。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最後,關於和通脹和公章的法律效力,在簽訂合同方面二者具有一樣的法律效益,但是在其他業務處理工作時,合同章不能使用,可以使用公章,一個企業在註冊後,都會申請刻制本企業的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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