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都是爲委託人處理事務的合同,兩者存在一些共同特徵,但同時也有明顯的區別。
(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共同特徵
1、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都是爲委託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建立的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爲基礎的;
(二)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爲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爲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爲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爲獨立有名合同。我國《民法典》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爲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爲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爲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爲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爲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爲纔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爲。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爲有償的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是產生一切委託事務的基礎,如代理、行紀、居間均由委託產生,委託合同是一種基礎合同;委託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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