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租賃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民法典規定,簽訂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爲能力, 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二、遲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賃物嗎
遲付租金,可收回租賃物。
承租人遲付租金,是嚴重違約行爲,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逾期利息,甚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等。
但是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遲付租金時,出租人一般不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應該先向承租人催款。催款最好是使用書面形式,既利於確保承租人可以看到催款信息,又利於保存催款證據。在承租人收到催款信息後,又未在給出的合理時間內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進而收回租賃物。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且解除租賃合同後,出租人也理應再次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但是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可以擅自收回租賃物。因爲出租人擅自收回租賃物的,可能會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屆時承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了。
根據以上的內容可以得知,在民法典中,只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的是真是思想、合法範圍內等),租賃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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