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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繼續履行合同判決如何執行?

一、如果是繼續履行合同判決如何執行?

如果是繼續履行合同判決如何執行?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爲;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是兩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關於二者在違約責任承擔中的具體適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陸法系以合同的繼續履行爲主,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爲輔,而英美法系以損害賠償爲基本的救濟方式,繼續履行爲衡平法上的救濟方式,只有在損害賠償不充分不公平時才適用。

二、不宜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徵收或已被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合同,如委託合同、演出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於把債務人置於不利的地位,將使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我們如果是作爲合同的當事人的話,在遇到合同的相對方違約的情形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訴諸於法律的,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督促合同的義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