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孳息歸屬是歸誰所有
孳息採交付主義,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後產生的歸買受人。如,甲賣一頭牛給乙,交付後第三天乙將牛殺了出賣,發現有牛黃,那麼,該牛黃歸乙所有。這裏的產生,並不是說形成,而是說已經。所有權保留特約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仍保有所有權,買受人在交清最後一筆貸款後始得到標的物所有權。那麼在標的物交付後至交清最後一筆款項前的這一段期間內,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應歸買受人所有,而不是歸出賣人(所有權人)所有。所以說,對孳息歸屬權採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的差別,典型地體現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一)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爲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爲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爲代辦託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二)例外: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的;出賣人瑕疵履行的;路貨買賣;交貨地點不明確的;買受人受領遲延的。另外,注意兩個問題:出賣人未交付物權憑證以外的標的物單證、資料的,不影響風險負擔轉移(第147條)。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的,不影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買賣合同簽訂的時候,是存在着一定的風險的,同時對於買賣合同當中孳息的歸屬問題也是根據交付主義的原則來進行判斷的。孳息是在交付前所產生的,那麼就是屬於出賣人所有,如果孳息是在交付後產生的,那麼就是屬於買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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