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和無權代表區別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和無權代表區別是什麼?
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
(1)代表人與被代表的主體之間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係,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就是被代表的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
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爲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爲,只是其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爲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爲有效代理;對錶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爲。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爲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爲之代理。
無權代理常見的表現方式有: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權範圍的代理、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等三種。無權代理是不是有效,不僅僅是從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去考慮外,同時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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