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與無效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無效勞動合同的意思是如果勞動合同沒有違規的情況,一旦簽約成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成了無效的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是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的規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
作爲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爲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
凡年滿16週歲,初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均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但目前有少數企業,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動內容違法,本身就該取締,它們作爲合同主體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無效,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當然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應由法律授權部門確認,即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有權確認。
但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合法部分有效。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爲一年,則該條款違反了《勞動法》的禁止性規範而無效,不影響其餘合法部分有效。
“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的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被脅迫、欺詐利誘、訂立的勞動合同本身就是無效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在簽訂的時候需要注意內容以及形式的合法性,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份合法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的,雙方當事人都需要依據勞動合同的內容來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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