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行爲分爲哪些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那麼當事人的哪些行爲是會構成違約的呢?本文將爲爲您詳細介紹關於違約行爲的問題。
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
預期違約制度源於英美法。這項制度的確立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降低到較低限度,並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使守約方能及時解除合同,另訂其他補救合同,以實現其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所以,不但美國的《統一商法典》明確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且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我國《合同法》吸收和借鑑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 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一致認可這條規定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
實際違約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爲“根本違約”和 “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
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爲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
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爲。如《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其轉讓行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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