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賠償金如何計算?
合同到期賠償金如何計算?
1、僅就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而言,是從2008年1月1日以後開始計算的,標準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2、經濟補償基數,以你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爲準。
3、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爲一年。
但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那麼你已經具備可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合同到期後,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得擅自終止。否則,公司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而不只是支付經濟補償了事。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因爲合同目的已經達成或者合同當事人認爲合同期間的合作並不是滿意等原因,選擇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終止。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
合同到期時如果勞動者本人主動不續簽的話是無法得到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要求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以勞動者的實際月工資爲標準,按照勞動時間爲期限,給予半年實際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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