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怎麼規定的
一、工作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二、相關政策要求:
1、 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爲。雙方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持用工雙方關係穩定的制度。《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企業是否可以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延續勞動關係需要雙方訂立新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自願原則,這也就意味着勞動合同期滿時,企業和勞動者都有權不與對方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應履行哪些義務。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1、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爲,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當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4、用人單位有義務協助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手續等。
5、對於勞動者患病,或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不過有一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因爲有些公司會在勞動合同當中就寫清楚,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都沒有什麼異議的就繼續上班,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履行,如果就有這種約定的話就不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了。所以在處理勞動關係當中的有些問題的時候是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變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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