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可不可以解除?
一、合同無效可不可以解除?
合同無效不可以解除,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合同無效與合同解除是兩個概念,
區別具體如下:
第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要件,合同關係自始不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第二,對於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當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第三,無效合同的確認,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爲,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第四,在法律後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所以合同無效並不存在是否能夠解除的問題。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爲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
三、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合同法律效力的確定,必須要通過《民法典》的規定來進行確認,如果說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是屬於無效的,那麼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也就不存在着合同解除的這樣一種說法,因爲合同無效是具有溯及力的,從一開始就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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