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合同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解除買賣合同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麼?
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中法定解除會涉及到解除合同訴訟費的問題,那麼關於僅以解除合同爲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的訴訟費收取不一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僅以解除合同爲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爲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解除買賣合同只要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那麼就必須要支付一筆訴訟費用才能得到法院受理,但對於會繳納多少就要看實際涉及到的金額是多少。所以,在處理之前就要多諮詢一下,準備好所有的材料,從而才能更快進行審理,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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