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北京寫字樓租賃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就租賃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賃合同爲不要式合同,無須採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爲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存在爭議的,推定合同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包含的具體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寫明房屋的確切位置、面積、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等;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租房用途、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等。
4、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6、修繕責任,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維修,但如果是因爲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7、房屋狀況變更。承租人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爲,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9、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爲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
租用寫字樓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行爲,因爲租用涉及到的問題有很多,因此一定要簽訂一份詳細的合同對各項內容或者出現的問題給出明確的規定與約束。雙方需要針對合同中各項內容進行確定確保達成一致,簽署合同蓋章之後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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