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這裏的相對人,即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本人,也就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一方的相對人。
合同中的相對人是指成就合同關係的雙方的對應人、或利害關係互存的對立人。
關於涉他合同一般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中有關於第三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約定權利或義務的合同。
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徵是:
①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不包括第三人。
②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約款兩部分組成。
③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來源於合同,涉他合同一旦成立,第三人通過一定方式即可直接取得合同第三人約款的權利義務,而非債權人讓與權利或債務人轉讓債務的結果。
2、涉他合同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涉他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經第三人承認,涉他合同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以第三人承認作爲涉他合同的對第三人生效條件,既尊重了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又保護了第三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人作出承認的方式,既可以明示,又可以默示。但默示主要是通過行爲推定的方式,沉默除特殊情形不能作爲涉他合同的承認方式。承認既可以對債權人作出,也可以對債務人作出。承認作出的期限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在合理期間作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拒絕須向債權人作出,債權人有義務將此表示通知債務人。這樣規定強調了涉他合同的原因關係,此時涉他合同對第三人無效,給付關係亦未成立,所以第三人的拒絕應通過債權人作出。同理,在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第三人拒絕應向債權人作出。
合同相對人就是指在合同中除了直接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還有有關於第三方的權利以及義務進行約定的人,這個就是合同相對人,合同相對人在合同中是屬於比較特別的存在,因此在法律中,也是有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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