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認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什麼?
一、合同追認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什麼?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哪些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係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採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民事行爲能力包括合同行爲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爲能力,這是當事人瞭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爲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爲相一致。
3、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
(1)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2)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4、有特定的形式,比如書面形式。
關於合同效力的確認,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的。實踐中,合同可能因爲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此時,這樣的合同我們稱爲無效合同。判定合同是否無效,法律上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主要是五種情形,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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