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會被駁回嗎?
一、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會被駁回嗎?
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有可能會被駁回的。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實施保護公民的權利,應當及時的給予相應的通知。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爲。
三、對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複議申請被受理後,該具體行政行爲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申請人的起訴權受到抑制
即申請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內的行政複議申請是會被駁回的,因爲這種行政複議是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因此相關部門在接收到這類型的行政複議時是不會進行受理的,會在第一時間進行退回並告知當事人明確的退回的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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