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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關於無因管理有哪些

一、新民法典關於無因管理有哪些?

新民法典關於無因管理有哪些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民法總則規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爲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爲。爲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或被管理人。由於無因管理的發生,管理人對本人有管理費用的返還請求權,在雙方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稱之爲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

1、有爲他人管理或服務的事實;

2、基於避免他人受損的目的;

3、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

4、行爲不爲法律所禁止。

對此,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 規定爲:“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 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三、無因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的義務

不違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爲適當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義務。所謂不違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與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實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本人的意思與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應該依照其根本利益而管理。所謂有利於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對事務管理的方法、手段、管理的結果有利於本人,而不損害本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於本人,應該以管理人管理事務當時的具體情況確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觀意識爲標準。爲了鼓勵無因管理行爲,對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能要求過高,應當要求管理人對所管理事務給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務一樣的注意。

2、通知義務

管理人在開始管理後,應將開始管理的事實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項義務以能夠通知和有必要通知爲限。如果管理人無法通知,則不負通知義務;本人已經知道管理事實的,管理人則沒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在開始管理的事實通知本人後,只要停止管理會使本人不利而繼續管理又可以避免本人利益受損失,就應當繼續管理;否則應當聽候本人的處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報告與結算義務

管理人於開始管理後應及時地將管理的有關情況報告給本人,尤其是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財務支出情況,應列明清單,並應本人的要求予以說明。管理人的報告義務也應該以管理人能夠報告爲限。管理關係終止時,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事務管理的始末,並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各種利益如取得的權利、物品、金錢等轉移於本人。

以上就是對新民法典關於無因管理有哪些的相關解釋。一般構成無因管理的要素有三個,一是無償爲他提供管理服務,二是該行爲爲他人謀得了利益,三是並沒有法定或者是約定的義務。該三個要素,就是構成無因管理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