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糾紛立案的管轄範圍有哪些?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爲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爲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5、未設立知識產權庭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由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6、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技術合同糾紛立案的管轄範圍,由案件的具體金額、影響程度判定由哪一級的法院管轄,分別爲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案件涉及金額高、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最高的法院管轄相反,案件簡單、金額小由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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