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非要式合同是怎樣的
一、實踐性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採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覈准登記、鑑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區別: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爲標準,合同可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爲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爲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爲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合同一個概念爲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爲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爲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爲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爲不要式合同。”爲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爲和不要式行爲。
綜上所述,實踐性非要式合同相比要式合同來說,是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不成爲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時候,它甚至可以是雙方以口頭上的形式來進行協商約定即可生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渭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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