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與締約過失的區別有哪些
1、歸責原則不同。
我國以前的法律採取過錯責任原則,現行《民法典》採用嚴格責任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的有無爲條件。
2、責任性質不同。
合同責任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債的關係,它不能適用違約金。
3、責任形成的時間點不同。
合同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契約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互相協助、照顧等先契約義務而產生的。
4、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合同責任除了賠償責任外,還可選用以違約金、價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損害賠償責任,且僅僅是基於信賴利益而尋求一種補償的救濟。
5、賠償範圍不同。
合同違約情況下,權利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包括現有利益損失的請求權和可得利益損失的請求權;而締約過失責任權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利。
6、免責不同。
合同成立後,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違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免責問題,因爲要約、承諾階段不存在實際履行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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