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合同標的物上的風險負擔是什麼
試用買賣又稱試驗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爲條件的買賣。試用買賣與傳統意義上買賣相比,試用買賣中,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要約,買受人無需當即承諾,在試用期內可以考慮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承諾購買的,則買賣合同生效。否則,合同不生效。出賣人已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標的物轉由買受人直接支配控制,在試用期內因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而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由買受人承擔風險從常理上也是說得過去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爲的,視爲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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