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債務屬於種類物之債嗎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1.03W
律師解析:金錢債務屬於種類物之債。
種類之債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爲標的的債。
種類之債具有以下特點:
1、種類之債以種類定給付標的物。
種類,是以物的共同屬性,抽象地概括某一類事物的全體的名稱。
因而種類之債的標的物,通常爲可代替物。
2、種類之債只有在標的物特定之後才能履行。
標的物的特定化,導致種類之債的性質變更爲特定之債。
特定化前的債與特定化後的債仍保持同一性,債的內容並不發生變化。
3、種類之債的標的物爲某一種類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將其與其他部分分開,因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於債權人,而不能於債的關係成立時即移轉於債權人,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者除外。
4、種類之債通常不發生全部不能。
由於種類之債的標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傳統民法理論上,種類之債不發生全部不能,當種類物的一部分滅失時,債務人仍有履行債務的能力,至少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力換取相當的種類物以履行給付義務,只有當該種類物在社會上已不存在或爲法律禁止時才發生履行不能,否則債務人仍應依約交付種類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種類之債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爲標的的債。
種類之債具有以下特點:
1、種類之債以種類定給付標的物。
種類,是以物的共同屬性,抽象地概括某一類事物的全體的名稱。
因而種類之債的標的物,通常爲可代替物。
2、種類之債只有在標的物特定之後才能履行。
標的物的特定化,導致種類之債的性質變更爲特定之債。
特定化前的債與特定化後的債仍保持同一性,債的內容並不發生變化。
3、種類之債的標的物爲某一種類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將其與其他部分分開,因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於債權人,而不能於債的關係成立時即移轉於債權人,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者除外。
4、種類之債通常不發生全部不能。
由於種類之債的標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傳統民法理論上,種類之債不發生全部不能,當種類物的一部分滅失時,債務人仍有履行債務的能力,至少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力換取相當的種類物以履行給付義務,只有當該種類物在社會上已不存在或爲法律禁止時才發生履行不能,否則債務人仍應依約交付種類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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