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啓動的效力和後果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程序啓動的效力
1、債務人於破產程序啓動之時所擁有的及在程序開始之後新取得的財產,均應納入破產程序。但自然人維持生存的必需品應從破產程序中排除。
2、 破產程序一經啓動,財產的控制權和處分權應轉交管理人行使。3.在不影響擔保權及抵銷權行使的前提下,破產程序啓動之時即已存在的針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即"破產請求權"),僅可通過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程序和債權確認程序得以行使。4.破產程序一經啓動,任何破產債權人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債權的地位。5.破產申請提出之後正式啓動破產程序之前,法院可以採取臨時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二、破產清算程序啓動的後果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一旦啓動,將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爲解除合同。
2、財產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結案件被中止 進入破產程序後,有關破產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未審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以上是小編就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啓動的效力和後果所做的介紹。破產清算程序一旦啓動,即人民法院手裏破產申請,就不能撤回,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建議經營公司企業的朋友,在啓動破產清算程序前一定要全面考慮,避免破產後再次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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