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破產債權申報要符合什麼條件
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二、怎樣申報破產債權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範圍。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爲破產債權。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於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自動放棄債權。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10日內通知債務人併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後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申報破產債權的內容。
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應包括申報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債權的內容和原因、債權的性質等。
4、接受破產債權申報的機關。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爲之。否則,不發生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債權申報的效力。
破產債權申報發生兩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參加破產程序並行使權利的資格和權利,如表決權,依破產程序接受債權清償的權利等;
(2)債權的訴訟時效因破產債權申報而中斷。
破產債權基於民法上的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律原因而產生的債權,只是由於債權的受償以破產財產爲限,債權的行使必須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在實踐中很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不知道帶哪些資料,有時候因爲資料的不齊全而不予認定破產債權,也有的債權人是因爲設立了抵押就不予以申報,那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代爲申報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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