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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需要什麼條件

公司破產需要什麼條件
公司經營無法維持正常的運作時,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申請企業破產,破產申請人有三類人:債務人、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其使用的情形和程序都有區別。破產原因就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破產原因的兩種標準:
(1)不能清產到期債務,並且資不抵債。
(2)不能清產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查能力。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指一下情形之一:資產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對債務人而言申請破產的條件要求債務人具有《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對債權人而言申請破產的條件要求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對清算人而言申請破產的條件要求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標籤: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