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條件
一、在我國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破產抵銷權有以下限制條件。
1、可進行破產抵銷的債務僅以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的爲限
《破產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即破產企業債權人用以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取得的,破產程序進行中發生的新取得的債務不得進行抵銷。因爲,允許該種情況的抵銷,債 務人的債務人可能會以極低的價格受讓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既免除了債務人對破產人的負債,又使破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的不公平的後果,違背破產法 設立抵銷的宗旨。
2、破產債權人惡意負債不能抵銷
《破產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 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由於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償的份額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許債權人將該負債與其破產債權相抵銷,則意味着該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優先或全額清 償,違反破產法公平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比如繼承,或者破產申請前1年所發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雙方已訂有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負 債的,不在此限。
3、債務人的債務人惡意取得的債權不能抵銷
破產法第40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因爲法律 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二、破產抵銷權
破產抵銷權,是指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不依破產程序,將其對破產人的債權和債務予以抵銷的權利。
破產抵銷權的限制條件在我國破產法及其相關司法中有明確的解釋說明,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每一位公民都應該做到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並且熟悉法律規則,遇到事件的時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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