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股東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一名股東獨自或者若干股東累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應當是基於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之間存在長期衝突,並且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公司的經營管理髮生其他的嚴重困難,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四項訴訟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除了上述四項理由外,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其他任何原因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解散公司,可能是基於公司章程中約定的解除事由達成了,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爲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從而需要解散公司。格外,我們還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公司股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但對於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要求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要求,否則的話法院將不受理股東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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