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侵害其他股東利益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其他股東有濫用股東的權利,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是可以起訴股權的,要求侵權股東承擔責任,起訴時依據實際情況寫起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首先了解有哪些情形,債權人可以找到股東還債。
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有以下情形: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爲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爲有限責任公司實爲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爲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只要能舉出能使人對股東出資產生合理懷疑的表面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法院應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存在虛假出資。
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其他股東有濫用股東的權利,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是可以起訴股權的,要求侵權股東承擔責任,起訴時依據實際情況寫起訴書。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而股東履行了出資的責任後,就取得公司的股權,股東是有相應權利的,公司不得侵害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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