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爲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接到該請求,怠於行使職權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責任時,股東纔有權提起代表訴訟。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分爲三類: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監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人員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性的條件,在立案的時候要審查的:在起訴之前有沒有請求公司的有關機關以公司的名義提起這類訴訟。只有履行了這個前置程序而他又沒有做的,纔有權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我們才受理。當然,情況緊急特殊的除外。實際上這裏也體現了我們公司訴訟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叫窮盡內部救濟原則。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設置基礎在於股東本沒有訴權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訴權或者因情況緊急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時,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允許股東不經前置程序而提起代表訴訟,則可能會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不符合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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