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司能否起訴股東出資不足?
一、我國的公司能否起訴股東出資不足?
對於股東出資未到位其他股東可不可以起訴法律未有明確規定。
公司成立後,對於出資不足的股東,足額出資股東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在公司不能提起追繳出資款的訴訟的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有權起訴要求出資不足額的股東補足出資。
我國《公司法》規定出資不實股東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是指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爲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爲、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系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協議。有限責任公司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記載,如股東違反公司章程、合同規定的出資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同於因出資不足、公司設立失敗時所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後者僅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費用及因準備履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無權請求強制對方履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則更爲靈活,範圍更爲廣泛,不僅包括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還可以要求強制履行。起訴追繳投資款也就是要求實際履行,即向公司繳納出資款。當公司怠於行使追償權時,有必要賦予其他股東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追償權的權利。
二、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在我國的公司經營管理的規定中,股東若是未出資到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就包括減少資本、取消股權等規定。股東出資未到位其他股東也是可以起訴的,此時也是一種對於自身權益的救濟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的是會一定要符合相應的民事訴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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