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出納人員責任是怎樣的?
一、抽逃出資出納人員責任是怎樣的?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5條,第43條等規定,除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等權利。可見,股東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況下,可以參照《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和第84條第2款之規定,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徵。同時根據《公司法》第36條和92條之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徵。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侵權行爲,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爲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爲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同時,抽逃出資的行爲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爲,理應獲得賠償。
二、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針對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第212條等相關法條之規定,如果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定期限未能開業或者開業後停業及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等,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採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罰款的處罰。
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之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將受到刑罰的制裁,構成抽逃出資罪。
日常生活當中,一個公司的出納人員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他管理是公司內部的一個財產方面的事項,當然也需要明白的是出逃出資的話,出納人員也是存在着責任的,如果他們參與到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爲當中,需要爲此而進行一定的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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