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經營管理1.89W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民事行爲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中的行爲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業來承擔責任,但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中的行爲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業來承擔責任,但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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