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行爲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爲了規範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爲,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微博]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爲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爲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爲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爲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爲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 【行業自律】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管理人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並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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