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分爲大公募型小公募型的區別
公司的債券一般有公開或者並不公開的區別,如果是公開的話就是人們經常說的公募,在公募中又因爲投資者的不同是可以分爲大公募或者小公募的,不同的公募,發行的條件及其他的很多因素都是不一樣的,公司債券分爲大公募型與小公募型的區別是什麼?
一、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公司債主要在發行對象、發行條件、交易轉讓安排等方面存在差異:
(一)發行對象不同
大公募的發行對象是公衆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如果債券從大公募降爲小公募,公衆投資者不能再買入,但前期已持有的可以賣出;小公募的發行對象爲合格投資者,認購或投資的人數沒有限制;私募公司債的發行對象爲合格投資者,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二)發行條件不同
《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滿足的財務條件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大公募除了需滿足上述條件之外,同時應滿足:(1)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私募公司債在主體條件、發行條件、擔保評級等方面不設硬性限制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滬深交易所”)是否同意爲私募公司債安排掛牌轉讓服務,覈對的關注點是信息披露完備性,並不對發行人經營能力、債券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債券存續期內不對定期報告和評級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要求,發行人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意願與需要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自主約定,但約定形成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履行。
(三)發行准入管理不同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由證監會統一實施行政許可,其中小公募由滬深交易所進行上市預審覈,滬深交易所預審覈通過後,證監會以滬深交易所預審覈意見爲基礎簡化覈准程序。
私募公司債由證券業協會統一實施事後備案和負面清單管理。其中,私募公司債擬在滬深交易所掛牌轉讓的,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在發行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掛牌轉讓申請文件,由滬深交易所確認是否符合掛牌條件,並且,私募公司債在滬深交易所掛牌轉讓,應不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列示的情形或不符合滬深交易所確定的掛牌條件的情形。
(四)交易方式不同
大公募上市後,可以同時採取競價交易和協議交易方式(除此之外,在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債,還可以採取報價和詢價的交易方式),公衆投資者可參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小公募,且不能達到下列任何一個條件的,採取協議交易方式(除此之外,在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債券,還可以採取報價和詢價的交易方式):(1)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及以上;(2)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或者加權平均資產負債率(適用於多個主體以集合債形式發行債券的情形)不高於75%,或者發行人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3)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債形式發行的債券,所有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加總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私募公司債在滬深交易所掛牌的,僅可採取協議交易方式,且同期債券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五)交易場所不同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在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檯轉讓。截至目前,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尚未開展公司債券業務。
發行的條件,交易轉讓過程中的安排等等,事實上,大公募公司的債券管理的比小公募債券的要嚴格,兩者之間在市場交易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大家投資債券應該對其中的基本內容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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