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公司法與監事是什麼
對於一些大型的企業來說,一般會設立一個檢查的部門,來負責公司平時的財務等問題,其需要以公司的發展爲基本前提。那麼公司法與監事具體在企業中起到一個怎樣的作用呢?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解答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在我國關於公司法與監事是什麼
公司法與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爲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爲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二、監事的職責
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爲;
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負責覈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等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設立公司法與監事這一事件,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其根據自身職位的權利,可以監管公司高層或者職員平時工作的態度以及是否利用公司職位之便,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因此設立監事也是有一種對高層職員進行監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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