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財務監督試試辦法是什麼?
一、監事會財務監督試試辦法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證監會《股東大會規範意見》等規定,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召開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出席股東大會;列席經理會議;提議召開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檢查公司財務資料;行使股東大會提案權;行使報告權;提議罷免權;代表公司權。
二、監督重點
重點一:公司獨立運作能力。上市公司必須獨立運作,與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人員、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上實現“五分開”。
重點二:公司治理結構。包括:控股股東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總經理的任免程序;兼任經理層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2;公正透明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健全內控機制;檢查公司財務等。
重點三:信息披露。包括:五個標準———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及時;四個重點,即不得僞造利潤,對外擔保訴訟金額佔淨資產10%以上及時公告,關聯交易不得遺漏,資產重組不得隱瞞,持股超過50%的子公司行爲視同上市公司行爲予以披露,公開承諾未實現時要及時披露,不得以新聞報道代替公開披露,不得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信息披露等。
重點四:募集資金使用。
1.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承諾投入使用,改變投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用募集資金收購控股股東資產的,應履行法定程序。
2.募集資金不得借於大股東挪用,不得用於委託理財和炒作股票。
重點五: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1.不得爲控股股東墊支工資、福利等,嚴格限制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的經營性資金。
2.不得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使用;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不得委託控股股東進行投資;不得代控股股東償還債務。
3.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資金佔用,保證違規資金佔用量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4.關聯方原則上應當以現金償還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擬用非現金資產償還的,用於抵償的資產必須屬於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並有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
重點六: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1.上市公司不得爲控股股東及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會計報表淨資產的50%;不得爲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單位提供擔保;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
2.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成員2/3以上籤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對外擔保情況應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違規擔保及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重點七: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
重點八:上市公司收購。
監事會主要負責對企業的各項事務進行監督,監事會的監督重點包括公司的獨立運作的能力,企業信息是否被披露,籌集的資金的適用途徑,重大的購買或者出售的記錄還有置換資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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