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入夥條件有哪些
一、普通合夥入夥條件有哪些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夥企業並取得合夥人資格的行爲。入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合夥協議對入夥的同意條件另行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2、入夥人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原合夥人應履行其告知義務,即告知入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有什麼不同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三、公司可以成爲普通合夥人嗎
1、公司確實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因爲公司是有限財產,無法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可以成爲普通合夥人,那麼,就會產生一個漏洞成立一個有限合夥,公司是普通合夥,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夥然後責任由公司承擔,這樣不利於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和所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轉增股本,法人合夥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東一樣,作爲稅後收益,免徵所得稅;同時,合夥企業的經營虧損,法人合夥人不能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營利、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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