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簽字與公章哪個有效力?
一、公司法人的簽字與公章哪個有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可見,當事人簽字與加蓋印章不需要同時具備,有其一即可。而作爲組織的公司如何簽字呢?這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當然也包含公司授權的其他人的簽字。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的行爲,其簽字與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對公司具有約束力,該行爲的一切經濟利益及法律後果均由公司承擔;若其行爲不能認定爲代表公司行爲,則其一切法律後果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
二、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爲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爲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爲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爲,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爲。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公司法人簽字與蓋公司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即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外,經過公司授權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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