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成立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含5人)爲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註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住所的變更,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但是,我國目前暫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而應採用"先發起設立,後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000萬元。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股本總額不得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繳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資本。
3、股份發行及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這裏的"發行"一詞有以下兩種含義:
(1)就發起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不公開的認足全部股份,籌集設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
(2)就募集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認足不少於公司設立所需股份總數的35%的股份並由發起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認購股份的要約邀請、要約或單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設立文件,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發起人應當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須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的有關規定確立公司名稱,並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以投資入股、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並具備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以上就是股份制公司成立條件的具體內容,如果您有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想法,必須逐一完成上述的各項條款纔可。而這中間最爲重要的是發起人數及註冊資金問題,一般不得低於5位發起人,且註冊的資本最少得有1000萬元纔可以。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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